一) 公司清盤
有限公司會透過「清盤」這法律程序把所有資產變賣套現,從而用來償還債務,最終地公司結束。一般情況下,大概劃分為以下9個步驟,由提交呈請書時,即以下步驟2,清盤程序已經正式開始。
1) 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
2) 向法庭、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
3) 法庭聆訊
4) 法庭頒布清盤令
5) 臨時清盤人與清盤公司董事進行會議
6) 召開債權人會議,委任清盤人
7) 變賣資產還債,包括僱員薪金
8) 解除清盤人職務
9) 解散公司
二) 向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
債權人必須向欠債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,亦務必用實物送遞方式發出,並且簽回,這文件要求對方必須在21天內清還債項。假如對方在21天期限內也沒有償還債項,債權人就有權要求這公司清盤。
假如這公司認為清盤呈請人追索的債務並不屬實,在清盤呈請聆訊前,可考慮向法庭申請頒令取消有關清盤呈請,不過,要獲得法庭頒布此項命令並不容易。
但凡公司哪一位股東、公司本身又或債權人,都可提出將這公司清盤的呈請。
三) 向法庭、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
經債權人、股東、公司在公司註冊處查冊後,假若這公司屬於「有限公司」,也確定公司無力償還10,000元或以上的債務,便可以向法庭、破產管理署提交清盤呈請書。
呈請人帶同清盤呈請書到位於金鐘政府合署的破產管理署,並繳存HK$ 11,250,作為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。完成後,再到金鐘政府合署旁的高等法院,另外繳付HK$ 1,045的法庭費用,並隨即就呈請取得聆訊日期,同時,提交「呈請書」。
法院發出「呈請書」蓋印副本後,呈請人須於24小時內將此蓋印副本及所有呈交到法院的文件副本交回破產管理署。
另一方面,亦要將另一份「呈請書」蓋印副本以上述類似「還債要求書」的實物送遞方式送交給對方。
並且,在提交「呈請書」後4天內向法院提交誓章,以核實該份「呈請書」。
此外,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,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(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)刊登至少一次。公告中亦須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、法庭聆訊日期、以及呈請人和律師的姓名和地址。
提交「清盤呈請書」後,意味清盤程序已經開始,被申請清盤的公司的任何產權處置將會失效。換言之,這公司的資產不得轉移,而銀行通常亦會凍結這公司的帳戶,但如果有利於這公司,可向法庭申請頒令以恢復有關賬戶,法庭或會頒布此項命令。
若呈請人相信這公司的資產陷於險境,有理據相信這公司的資產受危害並正在被耗散,他也可在提交清盤呈請後,向法院申請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,從而確保在聆訊前保障公司資產不被移用。而假如是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,呈請人就要再繳付HK$ 3,500按金來支付牽涉到這項申請的費用和開支,如有需要的話,呈請人有可能須繳交額外款項。
四) 法庭聆訊
五) 頒布清盤令
法庭通常會在以下情況頒布清盤令:
經公司成員(股份認購人或股東)之特別決議通過,決定由法庭頒令將公司清盤。
公司自其註冊成立後一年仍未開業,或停業一年。
公司沒有股份認購人或股東。
公司無力償還債務。
公司之組織大綱或組織章程規定須解散公司的情況經已發生。
法庭認為清盤乃屬公正及公平。
如有證明該公司處理事宜方式有欠公平,並損害某些股東或所有股東的權益,法庭亦可頒布清盤令。
在考慮上述理由時,法庭通常會了解公司實際狀況,包括是否沒有還債能力及是否仍有解決爭議的方案,例如收購某股東的所有的股份。
在清盤令頒布後,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,用作證明清盤公司拖欠的任何債項,並連同文件證據及不會退還的35元提交費一併交給臨時清盤人(或清盤人)。如果是僱員的工資或薪金申索,提交費則可獲豁免;若果債項不超過250元,提交費亦可豁免。
六) 臨時清盤人與清盤公司董事進行會議
清盤人的責任是在清盤令發出後跟進及監察整個清盤過程,除非在清盤令頒布之前,已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,否則破產管理署署長便會擔任臨時清盤人。
當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,被清盤的這公司董事的權力也告結束,臨時清盤人就會接管該公司的資產、帳簿和記錄及公司印章。有關董事亦必須前往臨時清盤人的辦公室會見臨時清盤人,同時,臨時清盤人會向他們提供有關表格,以便於他們於28天內遞交經宣誓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。
七) 召開債權人會議,委任清盤人
假如臨時清盤人認為有關資產的價值可能是200,000元或以下,臨時清盤人便會向法院申請一項簡易程序令,而臨時清盤人會獲委任為清盤人。屆時不會舉行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。
假如有關資產的價值可能超過200,000元,臨時清盤人會在頒布清盤令日期起計三個月內,召開以及主持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,以委任清盤人或成立審查委員會。
八) 變賣資產還債,包括僱員薪金安排
清盤人會在股東及債權人議決後,開始向債權人分發資產,最後才按股東權益發還資產。
一般而言,在清盤過程中變現的款項,將會按以下的優先順序支付:
1) 支付變現的費用
2) 清盤呈請的費用
3) 清盤人的的費用
4) 若有餘額,再按以下的優先順序派發債款,形式會按比例派發給各債權人
4a) 優先債權人:例如欠政府的稅款和欠公司員工的薪金;及
4b) 一般/普通債權人
九) 解除清盤人職務
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經變現、調查亦已完成,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又已發還,如果沒有人反對清盤人向法院申請免除職務,申請成功後,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「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」。
十) 解散公司
在提交「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」的日期起計,這公司兩年後正式解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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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 香港破產管理署: https://www.oro.gov.hk/chs/index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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